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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渡区专利资助及扶持管理办法》(2017版本,现行)

(来源:官渡区科信局        撰稿/摄影:管理员        阅读次数:637次 )

官渡区专利资助及扶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2-06 14:08:32 信息来源: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登记编号:官府登2号

官现公布《官渡区专利资助及扶持管理办法》,自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官渡区专利资助及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成果取得专利保护,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昆明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官渡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是对专利申请中涉及的申请费、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年费、专利代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给予部分资助。

扶持是指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扶持及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贯标和认证扶持,以及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扶持。

第三条 专利资助及扶持经费纳入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四条 专利资助实行“授权在先、择优资助、公开透明、总额控制”的原则,优先资助官渡区“9+1”重点产业的发明专利,重点支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及优势企业取得的发明专利。

第五条 官渡区知识产权局是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负责专利资助及扶持的工作机构。

 

第二章 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专利资助

(一)申报条件

1. 符合官渡区重点产业、高新技术领域的授权专利;

2. 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地址均在官渡区辖区内;

3. 专利权真实、有效、无纠纷且未发生权利转移的专利。

(二)资助对象

本区辖区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或有固定住所的自然人的授权专利;一件专利有多个权利人的,以第一专利权人为准。

(二)资助范围

1.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

2. 获得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

3. 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4. 其它需要资助的授权专利。

(三)资助标准

1. 职务发明国内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500元;

2. 非职务发明国内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100元;

3. 小微企业首件职务发明国内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10000元;

4. 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个国家每件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同一件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发明专利每件不超过5000元;

以上1、3款不重复资助。同一申请人无关键技术创新点的同类国内授权专利只能获得一次资助;每个法人单位年度获得本条所规定的专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每个自然人年度获得本条所规定的专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及优势企业培育扶持及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贯标和认证扶持。

(一)扶持对象

1. 本区辖区内被列为官渡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扶持的单位;

2. 本区辖区内被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的单位;

3. 参与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组织的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贯标的单位;

4. 本区辖区内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的单位。

(二)扶持标准

1.列入官渡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的企业与官渡区知识产权局签订培育任务书,培育2年扶持10万元。其中,第一年扶持5万元,第二年经验收合格后扶持5万元;

2. 被列入昆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分别扶持3万元、5万元;

3. 被列入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扶持10万元;

4. 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扶持15万元、20万元;

5. 参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贯标的单位扶持3万元,多次参与的只扶持一次;

6. 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扶持20万元;

1至4款逐级晋级的,补足差额;同一单位获得本条规定的扶持金额累计不超过 30 万元。

第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扶持

(一)扶持对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具备《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在本区辖区内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扶持标准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或变更当年扶持5万元,同一机构在本区辖区内提供专利代理服务满三个自然年,无不良记录,且年平均经营收入达 30万以上的再扶持10万元。

 

第三章 受理及审批

 

第九条 官渡区知识产权局每年3月底前受理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上述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专利资助及扶持申请。

第十条 官渡区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一条 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对拟资助及扶持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对拟资助及扶持的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资助及扶持项目,报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官渡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四条 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按相关规定拨付资助及扶持资金,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四章 监督及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及扶持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申报材料及凭证,对采用弄虚作假手段获取资助及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已资助及扶持的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当事人的资助及扶持申请,并将其纳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会同官渡区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资助及扶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申请资助及扶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官渡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2016年1月1日及以后授权的专利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官渡区专利资助及扶持办法》(官府登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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